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本机关政府信息,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本机关主要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大兴区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发行和网上发布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民、社会单位可到区、镇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区图书馆、档案馆查阅纸质公报。可登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jdx.gov.cn/查阅政府公报电子版,政府公报网页提供多种检索方式,并提供下载、打印等功能,使用更加便捷。通过《大兴区人民政府公报》可以查询本机关公开的文件类信息); 3.政务新媒体:“采育风采”公众号
4.其他形式,包括《大兴报》、大兴人民广播电台FM986、大兴电视台等;
5.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政务服务中心采育镇育政街9号、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政务服务中心采育镇育政街9号,开放时间:9: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区档案馆: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18号,开放时间:9:00—17:30(法定假日除外);区图书馆: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11号(大兴区文化活动中心内),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9:00—17:00。
(三)公开时限。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申请公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工作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政街9号)
工作时间:9: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0272275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政街9号)
邮政编码:102606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10-80271529
联系电话:010-8027227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请电话确认。
4.邮件提交。
联系电话:010-80272275
其他: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请电话确认。
(二)填写申请表
特别说明:
(1)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依申请公开办理相关事宜。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提申请事项,应为《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对于通过依申请渠道提出的不符合《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如咨询、信访、举报等,本机关将不进行依申请事项的实体调查和实体答复。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政街9号
联系电话:010-80272275
工作时间:9:0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于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作出不予公开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通过当面、邮寄或“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先行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条款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当面、邮寄或“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